1、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通常是由开证银行依照其客户
(申请人) 的要求,以开证银行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书面承诺:只要受益人能满足开证银行的要求,开证银行就对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信用证是银行向受益人发出的一项实盘邀约,而不是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
信用证结算方式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贸易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通过票据贴现及“打包放款”等银行业务为贸易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返回)
2、为什么要采用信用证结算?
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有多种,主要包括信用证、汇付、托收等,但较多采用的是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和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众所周知,国际贸易风险较大,主要因为:1)贸易各方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语言文字、法律制度、以及对贸易的认知、习惯或做法等难免有很大差异,而贸易各方未必了解或适应对方的这些差异。2)国际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商业竞争激烈,商品价格涨跌难料,因此对贸易各方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3)贸易各方的经营条件也可能发生变化,例如,贸易双方财务紧张,资金周转不灵,这势必会影响到贸易双方的履约能力。4)贸易各方对彼此的信用情况未必完全掌握。
可见,贸易双方都面临较大的“商业信用风险”。对卖方来说,一旦货物交给了买方,有可能无法收到货款;而对买方来说,一旦将货款付给卖方,有可能无法取得货物。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通过银行的信用担保,减少了贸易各方所承担的“商业信用风险”,很大程度上保证卖方安全迅速收到货款及买方按时收到符合要求的货物,这样解决了贸易双方在付款和交货环节的矛盾,有利于贸易的顺利进行,同时可以通过票据贴现及“打包放款”等银行业务为贸易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在商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如香港,甚至用于本地贸易中。(返回)
3、采用信用证结算对买卖双方有什么好处?
信用证之所以在贸易结算中得到广泛的使用,是因为这种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避免了其他结算方式固有的风险,使贸易双方都能够获得极大的便利和好处。
对卖方来说,1)信用证结算把买方的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卖方收到信用证后,毋需太顾虑买方的信用和财务状况。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可以从银行取回货款,特别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如果买方能开出信用证,即表明其已获得外汇,因此卖方收款比较有保障。2)多数情况下,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它为卖方履约提供了可靠的保证。有了信用证,卖方毋需担心买方中途毁约。3)卖方发运货物取得相关单据后,即可办理信用证结算,迅速从当地银行进行贴现,不必等到买方收到货物后再安排付款;另外,卖方在发运货物之前,还可以凭信用证向银行取得低息贷款
(打包放款)。这样卖方可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对买方来说,1)经银行审核,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之后,才同意付款。因此,只要信用证的条款设置得当,买方能确保按时取得符合要求的货物。2)买方往往只需向开证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申请开立信用证,进行贸易活动,特别是远期信用证,非常有利于买方的资金融通和周转。3)因信用证结算对卖方有较大的利益保障,所以往往愿意以较优惠的价格成交,这样买方就能低价购入所需货物。(返回)
4、什么情况下采用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的好处,对卖方来说,主要是能较好地保证安全及时收取货款,同时,可从银行获得资金融通及便利,以促进销售业务的顺利运作及进一步发展,故信用证对卖方的好处尤为明显;而对买方来说,主要是较好地保证按时收到符合要求的货物,同时也可从银行取得资金融通及便利,另外还可能争取到较优惠的成交价格。因此,如果要确保顺利履行销售协议并安全及时收回货款,卖方就可考虑使用信用证结算;如果要确保按时收到符合要求的货物,买方就可考虑使用信用证结算。如遇如下情况之一,信用证更是首选的贸易结算方式:
对卖方来说
· 卖方履约前未预收货款
· 卖方急需周转资金
· 贸易金额较大
· 产品销售走软
· 国际市场竞争激烈
· 买方是新客户
· 客户公司规模小
· 客户财务不雄厚
· 客户的国家货值走软
· 客户有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
· 客户的国家社会不稳定
· 客户来自遥远的外国
· 对客户的业务况及处事做风没有把握
对买方来说
· 接收货物前需要付货款
· 需要按时取得货物
· 货物质量规格非常重要
· 卖方有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
· 卖方来自遥远的外国
· 对卖方的业务及处事做风没有把握(返回)
5、信用证结算中买卖双方要注意什么问题?
卖方应要注意:1)了解开证银行的资信和偿付能力,以确保安全及时收回票款。需知道,虽然信用证属银行信用,银行是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但银行也不是绝对可靠的,也会有财务困窘甚至破产的可能。从资信好的大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才会对受益人有保障。2)信用证通常是根据贸易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合同的约束,银行只凭信用证办事,不理会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时抓住信用证这一特点,在信用证上作出与合同不一致的规定。所以,卖方要认真审核来证,如发现与合同有不一致,应及时要求对方修改,以免在交易中处于被动。3)要确保当地银行接受单据进行结算,因为依照信用证规则,开证行以外的其它银行没有必然的议付、付款或承兑的义务。4)受益人要认真制单,切实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相反,买方应要注意,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银行实行的是凭单付款原则。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付款,而对单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概不负责。卖方可通过伪造单据,使之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从而骗取票款。所以,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应要确保其条款能约束卖方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以保障买方的权益。(返回)
6、什么是“不符点”与“罚款”?
信用证开证行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的单据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依照《跟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相符的地方,就叫“不符点”,当中包括“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
如果单据有“不符点”,银行就可以拒绝接受。对受益人来说,一旦单据出现“不符点”,因开证行不再承担必然的付款责任,该信用证就失去了其应有的“银行信用”保障,唯有寄望于进口商
(信用证申请人) 自己付款,所以收款风险明显增大。
如果开证行同意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那么通常都要求受益人支付“罚款”,从票款中扣除,金额一般为50美元左右。有时候,信用证申请人也提出同样的“处罚”要求。而且,在开证行同意接受单据之前,银行往往要花时间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使付款时间拖延。可见,避免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企业是何等重要,不但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及时收款,而且也减少不必要的结算费用支出。(返回)
7、信用证有什么特点?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通常是根据贸易中的买方的申请而开立的,但是开证银行是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作出付款承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关开证银行的责任条款,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银行就必须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责任。所以,开证银行对受益人负有独立的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
(贸易中的卖方) 索款的对象是开证银行,而不是贸易中的买方。信用证体现的是银行本身的信用,而非合同买方的信用。
二、信用证条款具有自足性
信用证通常是依据贸易合同及其他规则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了一种独立的契约,不受制于任何其他协议、规定、规则及惯例。如果信用证对其他协议、规定、规则及惯例有援引,银行也与之完全无关,且不受其制约。即使信用证注明“本信用证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但如果信用证中的具体条款抵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那么,银行及受益人仍必须以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的规定为准。
三、信用证结算是一种单据买卖
信用证结算纯粹是一种单据买卖业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是其他行为;银行是以信用证所要求的提交的单据为对象,检查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但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附加的一般及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从专业的角度来说,受益人从结算银行取得的信用证款项叫“票款”(因单据买卖所得),而不叫“货款”(因货物买卖所得)。
四、信用证的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
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但其承诺是有先决条件的,那就是,受益人必须做到:1)
单证相符;2) 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地点和期限内提交单据。只要能满足这两个条件,那么,受益人就可以到当地银行办理议付、承兑、付款等结算手续,而开证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五、信用证只约束申请人,不约束受益人
作为实盘邀约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不可以撤销或对当中条款作单方面修改。只要受益人交单并做到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然而,信用证是依照申请人的指示而开立的,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最终要落在申请人的头上。换言之,申请人有“必须付款”的约束。相反,信用证因为不是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受益人没有“必须履行信用证条款”的义务,不受到信用证条款的约束,可以不理睬信用证。如果受益人不装船发货,信用证对其也无可奈何。当然,如果想得到信用证项下的票款,那么受益人必须严格按信用证条款行事。(返回)
8、信用证操作的国际规范是什么?
信用证结算的产生可追溯到上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通信和运输机械技术的发达,国际贸易量增加,另一方面,商品市场价格与外汇汇率的变动,信用不可靠的厂商出现,商业信用发生了危机。国际贸易中发生的误解、争端及诉讼亦随之与日俱增。为了圆满解决纠纷,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乃成为从事国际贸易人士的共同期望。
1920年在美国召开了纽约银行家商业信用证条款大会,并于1922年制定了信用证的标准形式
- 商业信用证大会格式。这种民间团体自发性的统一运动不久就波及世界很多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挪威、荷兰等国家也开始了同样的统一行动。但是,这种国际性的事物,如仅依赖各国国内的统一规则,对国际贸易则不会产生如此大的影响,所以必须制定具有国际性的统一惯例。为此,国际商会在1933年第七次大会制定并通过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建议各国银行采用。以后随着国际贸易变化,国际商会于1951年、1962年和1974年先后对该惯例进行了三次修订。1983年对此惯例再次修订,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又称《国际商会400号出版物》。
近年来,随着国际运输工具方式的变化,通讯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和电脑的广泛使用,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单据处理和结算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国际商会于1993年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了修订,称为《国际商会500出版物》,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随后,根据形势需要,国际商会又对《国际商会500出版物》的规定作了修改,出台了新的版本——《国际商会600出版物》,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一修订版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开证银行如采用该惯例,就在信用证中注明:本证依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600出版物)办理。(返回)
9、信用证主要有什么种类?
一、 按是否需要提交货运单据划分:(1)跟单信用证;(2)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L/C):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包括货运单据等文件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我们在这里讨论的通常指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 (Clean L/C):也称不跟单信用证,是规定受益人毋需提交货运单据,银行仅凭汇票等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较为少见,通常是用来预付货款,或支付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二、 按风险大小来划分有:(1)可撤销信用证;(2)不可撤销信用证;(3)保兑信用证。
(1)可撤销信用证 (Revocable L/C):经开立后,在受益人办理议付或代付银行办理付款、承兑或延期付款之前,开证银行毋需征得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必须注明“可撤销”字样,或载有开证行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文句,例如:“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cancellation or amendment at any time without
prior notice to you.”
开证银行修改或撤销可撤销信用证,是向该信用证的通知银行以及该信用证中指定的代付银行发出修改或撤销通知,因此,可撤销信用证只能在通知银行办理议付,其他银行一般不愿意办理。因收款得不到保障,受益人通常也不愿意接受这种信用证,故现实中很少使用这种信用证。我们在这里讨论的通常就是指跟单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 (Irrevocable L/C):经开立后,在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开证银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通常都注明“不可撤销”字样
(若未注明,即被视为不可撤销),并载明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保证文句,例如:“We hereby engage with the
drawers, e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大的收款保障,因此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得到广泛的使用。
(3)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C):经开立后,由另一家银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通知银行)
附加兑付保证的信用证。对信用证附加兑付保证的银行被称为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或者,为了使信用证更容易被受益人接受,开证银行往往在开立信用证时加列委托保兑文句,例如,“Please
advise the beneficiary of this credit by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请贵行通知受益人,并加具保兑)。通知银行接受了委托后,在信用证上加列保兑文句,例如,“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
保兑信用证首先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银行的保兑责任与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完全相同但又相对独立。经保兑的信用证相当于保兑银行本身开立的不可撤销的本地信用证。保兑银行对该信用证负有必然的议付、承兑、付款的第一责任,并对受益人不得追索。因此,保兑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更为可靠。
三、 按信用的获取方法来划分有:(1)即期议付信用证;(2)远期议付信用证;(3)承兑信用证;(4)即期付款信用证;(5)远期付款信用证。
(1)即期议付信用证 (Sight negotiation L/C):规定受益人向开证银行以外的指定银行或其他银行提交即期汇票等单据,办理“商议付款”(议付)
的信用证。在即期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向议付银行提交信用证所规定的包括 (以开证银行为付款人的) 即期汇票等各种单据,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请求议付银行立即支付扣除议付银行费用后的信用证票款。而议付银行议付后即向开证银行寄去单据,并要求开证银行收到单据
(见票) 后立即偿付票款。开证银行见票后,也依议付银行的汇付指示,立即偿付票款。
不过,信用证议付之后,如果开证行拒绝接受单据,使议付银行无法取得偿付款,那么,议付银行可以行驶追索权,向受益人要回已付的票款。
(2)远期议付信用证 (Negotiation L/C with a Usance Draft):规定受益人向开证银行以外的指定银行或其他银行提交远期汇票等单据,办理“商议付款”(议付)
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汇票包括有: 1) 见票后数天付款汇票;2) 装运日后数天付款汇票。在远期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向议付银行提交信用证所规定的包括
(以开证银行为付款人的) 远期汇票等各种单据。议付银行审核单据并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之后,即向开证银行寄去单据,并要求开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偿付票款。开证银行收到单据后,也依议付银行的汇付指示到期偿付票款。然而,受益人可与议付行商议,由议付行马上购入单据,向受益人贴现票款。
不过,信用证贴现之后,如果议付银行无法从开证银行取得偿付款,那么,议付银行可以行驶追索权,向受益人要回已付的票款。
(3)承兑信用证 (Acceptance L/C):规定受益人向开证银行指定的承兑银行提交远期汇票等单据,要求承兑银行办理远期汇票承兑手续,并在汇票到期日要求兑现票款的信用证。在承兑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向承兑银行提交信用证所规定的包括
(以承兑银行为付款人的) 远期汇票等各种单据。承兑银行审核单据并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之后,即承兑汇票,交回受益人,并将单据寄给开证银行,要求开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偿付票款。而受益人可以在到期日向承兑行提示要求兑现,或马上在承兑行或贴现市场贴现汇票。
承兑银行贴现票款后,就算无法从开证银行获得偿付款,也不得对受益人行驶追索的权利。其实,现在中,承兑银行往往是开证银行在海外的姐妹行/分支机构,故不存在索偿风险。很多时候,开证银行本身就是承兑银行。
(4)即期付款信用证 (Sight Payment L/C):规定受益人向开证银行指定
(通常在受益人所在地) 的付款银行提交开证银行所要求的单据,由付款银行立即支付票款的信用证。开证银行通常不要求汇票 (以避免沉重的汇票印花税
- 如德国、意大利),而且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就是支付银行要付给受益人的金额。在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向付款银行提交信用证所规定单据,经审核单据并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之后,即可取得票款。付款银行支付票款以后将单据寄给开证银行,要求开证银行立即偿付票款。
付款银行支付票款是终局行为,就算无法从开证银行获得偿付款,也不得对受益人行驶追索权。不过,现在中,付款银行往往是开证银行的姐妹行或分支机构,故不存在索偿风险。有时候,付款银行本身就是开证银行。
(5)远期付款信用证 (Deferred Payment L/C):规定受益人向开证银行指定
(通常在受益人所在地)的付款银行提交开证银行所要求的单据,由付款银行在将来某日或可确定的日期支付票款的信用证。开证银行通常不要求汇票
(以避免沉重的汇票印花税 - 如德国、意大利)。在远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向付款银行提交信用证所规定单据,经审核单据并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之后,付款银行在确定或可确定的日期向受益人支付票款。付款银行完成审单后即把单据寄给开证银行,要求开证银行到期偿付票款。
而受益人可以请求付款银行在单据到期日之前对单据进行贴现。
付款银行在单据贴现之后,即使无法从开证银行获得偿付款,也不得对受益人行驶追索权。不过,现在中,付款银行往往是开证银行的姐妹行或分支机构,故不存在索偿风险。有时候,付款银行本身就是开证银行。
四、 非常规信用证有:(1)可转让信用证;(2)背对背信用证;(3)预支条款信用证;(4)循环信用证;(5)备用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 L/C):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向银行
(即转让银行)要求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 使用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须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否则不可转让。如果信用证使用了“可分割”(Divisional)、“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或“可转移”(Transmissible)
等措辞,银行可不予以转让。
(2)背对背信用证 (Back-to-Back L/C):受益人收到信用证 (原证) 后,以原证为担保,要求原证的通知银行或受益人所在地的其他银行另开立一张条款与原证相似而受益人不同的新的信用证。银行的做法是以原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为基础,在原证的框架下开出新的信用证,形象地说是背对着背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与普通信用证的操作程序相同。
(3)预支款信用证 (Anticipatory L/C):规定受益人有权在货物出运前向当地银行(预支银行)预支部分或全部票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载有特殊的预支条款,授权出口地银行凭受益人的汇票或承诺补交单据的保证书,向受益人预支一定金额的票款。当受益人向预支银行交单结算时,预支银行扣还预支金额及利息。如果取得预支款后,受益人不向预支银行交单,那么,预支银行可向开证银行索偿预支款及相关利息和手续费。由于预支条款过去通常是以红色打印,故预支信用证又称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
(4)循环信用证 (Revolving L/C):在一定时限内,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后,原金额能够恢复使用若干次或累积到一定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除了包括其他普通信用证相同的金额外,还注明循环方式、次数、总金额等。
循环方式有:1) 自动循环 - 信用证金额在一定期限内被使用后,毋须等开证银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的水平;2)
半自动循环 - 信用证金额被使用后,如果开证银行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的水平;3) 非自动循环
- 信用证金额被使用一次后,必须经开证银行通知后才恢复到原金额水平。循环信用证也可分为:1) 积累循环信用证 - 允许前一次未使用的金额结转到下一次使用;2)
非积累循环信用证 - 前一次未使用的金额不能转到下一次使用。
(5)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C):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而开立的承诺承担某种义务的信用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某种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可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并提交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取得开证银行的偿付。与其他信用证的功能相反,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在申请人未履行有关义务时,才发挥作用,取得开证银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一般用于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返回)
10、信用证咨询服务诞生的原因是什么?
外贸出口过程主要有成交、备货、运输及收款四个环节,有人将这四个环节归纳成四句话:“成交是前提,备货是基础,运输是关键,收款是目的”。为了达到安全收款这个目的,外贸业务普遍采用信用证结算。
出口信用证业务是非常专业且严格的技术性操作,绝对容不得有丝毫差错,然而这不幸却是我国企业出口过程的薄弱环节。不少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只聘用一些专业训练和实操经验不足的“单证员”凑合着干,而有些远离大城市的中小型出口企业即使愿意花钱也聘请不到资深的外贸信用证专才,以至信用证业务不尽人意。有报道指出,在我国外贸界,100套出口信用证单据中有高达90多套有“不符点”。而国际不法商人往往就利用“不符点”来坑害出口商,国内不少出口企业已经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随着我国外贸权的开放,越来越多企业涉足出口业务,竞争加剧,交易条件也越来越苛刻,信用证诈骗手法更是层出不穷。在这种形势下,企业迫切需要信用证专才来协助处理信用证业务。为满足国内业界的需要,一批留学海归人员在中国成立了广州燕元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凭着其渊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在国内开展信用证咨询服务,协助我国企业更好地发展外贸业务。这种咨询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企业若善用这种服务,可以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复杂的外贸业务环境中无所畏惧,战无不胜。(返回)
<1、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