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的修订工作始
自2001年,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于2003年6月完成了外贸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按照有关立法程序,及时完成对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3
年12月讨论通过修订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七次会议以及第八次会议分别对外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04年4月6日顺利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新《对外贸易法》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其实施也将对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现行外贸法修订的背景
1、外贸法的修订是适应中国外经贸发展的需要
现行外贸法制定于1994年7月,当时中国正在进行艰难的复关谈判,谈判的结果很难预料,由于1992年中国经济对外开放使得中国对外经贸获得迅速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又不得不制定正式的对外贸易法规,所以,当时的对外贸易法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和时效性。自从1994年以来,中国外经贸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对外贸易额从1994年的2366亿美元上升到2003年的8512亿美元,居全球第4位。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逐渐开始形成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对外贸易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管理、对外贸易促进与对外贸易救济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外经贸发展的需要。
2、新外贸法是中国履行加入WTO承诺的需要
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就应当遵循WTO规则,切实履行中国加入WTO承诺。根据中国加入WTO承诺要求,中国需要做到外贸制度的统一透明、三年内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等。虽然加入WTO以来我国已就与入世有关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是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对外贸易法一直没有进行修改,而现行外贸法的规定与WTO规则及中国加入WTO承诺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需要对现行外贸法进行修订。这是中国切实履行加入WTO承诺的需要,也是下位法的立法基础和保障;作为WTO成员,通过对外贸法的修订,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也有利于中国更好地行使WTO成员的权利。
二、新旧外贸法的不同与中国外经贸发展
新外贸法共11章70个条款,与原外贸法相比,新增了三章内容和26个条款。其主要修订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对原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WTO规则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我国享受WTO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根据原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的要求作了修改。
(一)外贸经营者范围及外贸经营权进一步放开
1、新外贸法规定个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
1994年外贸法第八条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该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并没有将个人包括在内。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应当进一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范围,同时考虑到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因此,新外贸法第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新外贸法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2、新外贸法取消对外贸易审批制,实行登记制
1994年外贸法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5条第1款内容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中内容,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为履行中国加入WTO的承诺,新修订的外贸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由于新外贸法进一步扩大了外贸经营者的范围,个人可以参与对外贸易;进一步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只需要实行登记制,而不需要进行审批,这些变化将使得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之中,将会为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增添新的活力,促进中国外经贸的健康发展。同时,更多个人和企业的参与,一方面加大了中国外贸企业的竞争力度,完善了外贸出口的市场机制,能够促进中国外贸企业不断完善自己而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出口企业的增多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增加了政府监管、调控和服务的难度,对于政府行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挑战。
(二)新增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增强了政府服务的力度
根据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新外贸法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措施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中国加入WTO以后,基础性、公益性数据库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外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仍然滞后,公共信息服务意识薄弱,亟待改善。新外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贸公共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上,新增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并明确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新外贸法从立法层次上规定了国家应提供外贸公共服务体系,向外贸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这些服务体系必然会包括中国外经贸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等相关信息,充分体现了WTO透明度要求,也体现了新外贸法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本质要求,同时强调了政府的服务功能。这些信息服务一方面能够方便外贸经营者,降低信息获取成本,提高外贸经营竞争力,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另一方面也能够使他们及时了解各方面的信息,防止外贸经营中的恶性竞争,维护中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国营贸易管理和进出口自动许可证管理符合WTO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
1、新外贸法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规定,允许各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具体经营企业可以为国有企业或者非国有企业。据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并规定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符合中国入世承诺的透明度要求。
2、新外贸法规定可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证管理
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36段中的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世贸组织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新外贸法第十五条规定,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另外,新的外贸法充分援引WTO规则的例外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在WTO允许的范围内,新外贸法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进行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增强了可操作
(四)新外贸法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的主要内容之一,逐渐成为各主要成员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全球化的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的本质已经不仅仅是技术的创新,而是国际贸易中竞争的有力武器。新外贸法在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外贸领域专门列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条文,表明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也是中国不断按照WTO规则完善国内贸易体系的表现。该章规定,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外贸秩序的,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出口;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未给予我国民待遇或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与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防止侵权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它不仅对外国企业和外国产品有利,由于明确了打击侵权的国家责任,把侵权产品拒于国门之外,对中国企业和产品也很有好处。
虽然如此,但是新增加的知识产权内容仍然原则性较强,一些技术性的问题需要以后再补充。毕竟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是一整套复杂的工程,对外贸易中的只是一部分,执法严格、专业人才缺失、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都是我们需要长期解决的问题。所以,新外贸法增加的知识产权内容只是一个尝试性、原则性规定,在短期内所起的作用不会很大。
(五)新外贸法增加对外贸易调查机制,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在中国对外贸易不断扩大以及贸易救济措施日益被滥用的背景下,新外贸法非常重视对外贸易秩序的维护。在新外贸法总则第一条就提到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就是需要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在其第十六条增加了在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时,可以对部门货物或者技术进行进出口限制或者禁止。并新增“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两章,新外贸法规定,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可以对货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所需要调查的事项、规避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外贸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等进行调查,并明确对外贸易调查的程序;同时“对外贸易救济”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的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新增加的两章内容对于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秩序和保护国内市场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也具备非常强的操作性。
(六)新外贸法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加规范对外贸易秩序
新外贸法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对外贸易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以及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于各种违法行为的描述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更为具体,使新外贸法操作起来更方便。
(七)新外贸法对于加强贸易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外贸经营活动中,对外贸易秩序的维护问题显得特别重要,在进出口秩序规范中,出口秩序的规范显得更为重要。也正是出于对这一点的认识,新外贸法中明确规定了在出口市场混乱时,国家有必要限制或者禁止某些货物和技术的出口。进口贸易中,国家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可以适时保护国内市场的稳定;对于出口秩序的维护,需要出口经营者、政府、行业协会等适当协调,避免出现出口的恶性竞争。而一旦中国出口经营者恶性竞争,必然会遭到国外的反倾销起诉,这种影响会有扩大的可能,不利于中国外贸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中国外贸经营者的形象。
又由于原外贸法侧重对对外贸易进行管理,主要表现为外贸经营权的审批以及配额、许可证的管理;新外贸法更多地强调监管、服务和宏观调控,建立一个统一、开放和有序的市场。在中国外贸方面,法律上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以后,新外贸法的实施能力,也即我国贸易能力的建设成为发展中国对外贸易的关键。贸易能力建设并非某一个体的能力,而是一系统的能力,这个系统包括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企业以及自然人,中国的贸易能力建设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充分协调能力。新外贸法本身并不能解决贸易能力建设问题,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规范的法律体系,促使国内各区域的经济协调发展,它要求各地方政府外贸法与国家外贸法形成一个整体的系统,根据各地区的区域情况,协调发展。这个能力的建设是系统内各个群体充分协调的过程。
(八)新外贸法的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美国法典第19卷中直接涉及对外贸易的条款有1223条,欧盟涉及此类的条例指令也达上百条,日本的外贸法有143条,加拿大外贸法有392条。而我国新外贸法也仅有70条。与原外贸法相比,虽然新外贸法更为系统,可操作性有进步,但依然留有很多问题,一些新增的条款也只是对某一事项的原则规定,缺少具体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法的规定。比如在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和例外、关税优惠、配额分配措施、最惠国义务豁免、关税同盟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都没有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总之,新外贸法较原外贸法更为系统和更具有操作性,新外贸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维护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以及对外贸易利益,但同时对中国政府部门实施外贸法的行政能力以及协调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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