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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关于留学回国的政策
(一、)

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人[2001]86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事工作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政府令1999年第10号)和市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转发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穗人[2001]46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广州市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政府令1999年第10号)和市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转发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穗人[2001]46号)的精神,为来穗工作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01]142号),制订本细则。

一、资格认定

    (一)凡符合《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认定办法》(穗人[2000]69号,以下简称《办法》)认定条件、1998年以后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以直接向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填写《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 中国护照复印件,验看原件;
    2. 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外长期(永久)居留证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3. 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4. 国外学历、学位证明或国外进修证明材料复印件,验看原件;
    5. 国外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复印件,验看原件;
    6. 近期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

    (二)留学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资格申请。代办人应提交以上规定材料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委托人亲笔签名的代办委托书。

    (三)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按照《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颁发《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留学人员凭《资格证》可到市政府各部门办理享受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申请手续,在资格确认时无须再出示其它证件。

二、科技创业

    (一)申请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启动资金

    在广州地区注册一家公司或者以资金和技术入股一家公司,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活动的留学人员,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科技创业启动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和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申请书;
2、《资格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护照复印件,验看原件;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验看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复印件,验看原件。

    公司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的主要作用是留学人员创业的启动资金。如果要得到进一步的项目支持,按照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程序办理。

    (二)留学人员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在企业成立两年后,由企业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请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三)留学人员企业申请进入创业园和广州市各高新技术孵化基地

    申请进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直接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联系。

    留学人员从事有商品化可能,有产业化、国际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可以直接向广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简历;
2、护照和《资格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公司商业计划书。

三、工商登记注册

    留学人员凭《资格证》,可以自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工商登记。

    (一)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申请开办企业的,提交本人护照和身份证或暂住证。持外国护照的留学人员申请开办内资企业的,提交本人护照和临时住宿登记证或居留证。

    (二)自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持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开具的办理企业登记通知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设专门的“绿色通道”,提供专人专办的快捷服务。

    (三)申请办理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三万元以上;申请服务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十万元以上;申请零售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申请批发性或生产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五十万元以上;申请个人独资、合作企业、个体企业,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咨询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一次性投入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年内分期到位,由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并开具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一年后注册资金到位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有关延期手续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四、办理户口

    (一)办理常住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并履行以下手续:

    1. 本人护照复印件,验看原件;
    2. 《资格证》;
    3. 国内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4. 国外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5. 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6. 单位接收证明;
    7. 配偶、子女或父母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明及户口证明,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明(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提交原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户口未注销的,提交原所在地户口本及复印件);
    8. 身份证照片六张;
    9. 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回国工作审批表、入户登记表、户口准予迁入情况登记表 (户口未注销者)。

    (二)持中国护照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暂住证的,提供以下资料并履行以下手续:

1、《资格证》;
2、本人护照复印件一式二份,验看原件;
3、所在单位开具工作证明;
4、身份证照片三张;
5、填写回国人员登记表和暂住人口登记表(须填写原身份证号码)。

    (三)持外国护照留学人员申请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外国人居留证件分为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持标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以及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免办签证入境,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行政管理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持外国护照的留学人员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和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2张(规格32×40mm);
3、提交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和有效来华签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4、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5、提交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6、就业任职人员提供下述任何一种证明:

  • 《外国人就业证》;
  • 《外国专家证》;
  •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
  • 《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证》

7、教师需提交《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
8、在我市就业的持外国护照留学人员,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办理居留证件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 在我市就业的留学人员居留证件和护照复印件,验看原件;
  • 亲属证明,配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书,子女提供出生证明。

    持中国护照或持外国护照留学人员的家属,均可办理蓝印户口或临时居住证。

五、子女入学

    (一)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经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凭下列材料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学校就读:

1、《资格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2、留学人员个人书面申请;
3、留学人员单位证明;
4、子女在国外受教育情况简介、年龄、户口本或居住证明。

    (二)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报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给予降低10分投档录取。

    (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留学人员子女就读的学校,其收费标准,按照广州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办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

    (一)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因私(含商务)申办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可向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申请,由该中心负责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港澳单位邀请函;
2、留学人员本人开办公司或机构的,提供公司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派往港澳地区公干的证明;
3、在穗工作的留学人员,提交其在企业、机构工作的工作证或者劳动合同书、聘用证书以及其他证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4、本人护照或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户口证明;已取得外国居留权的,提交所在国的居留证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5、《资格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二)持中国护照应聘在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因公申办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可由所在单位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向市政府外事部门申办,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因公临时出访呈报表》;
2、《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一式6份);
3、《申办多次(含三月二次)往返港澳证件单位情况表》;
4、《申办多次(含三月二次)往返港澳证件人员情况表》;
5、《资格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6、留学人员所持有效护照复印件,验看原件;
7、留学人员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看原件;
8、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验看原件;
9、赴港澳邀请函复印件。

    (三)留学人员组织境内外交流活动,由其合作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七、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留学人员 服务 细则 通知。广州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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