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
当前位置:国际商务专家网/信用证网 >> 专家资源 >> 实操知识 >> 13.国外关税政策介绍
国外关税政策介绍
(一、)
2. 南非 4. 韩国

1、墨西哥

    根据1982年开始实行的海关法,凡向墨西哥领土进口商品或向外国出口商品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交纳外贸税。海关法还规定了各种外贸业务“不论其来源地或输往地”必须交纳的税款。

商品分类

    从1988年7月起,墨西哥的进口商品分类体系改为“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HS制),从而与大多数国家通用的方法相一致。

商品估价

    评估商品的价值以确定其该交纳的税款通常是以商品发票价格为依据。然而如果外国供货商与墨西哥进口商之间有某种财务或商品上的关系,可以运用其它估价方法。在一般情况下, 当外国供货商和墨西哥进口商之间存在某种财务,商业或其它形式的关系时,可以假设他们之间不存在自由竞争的条件。此时,进口商必须填写“正常价值确定单”(The 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说明其与外国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同时自己确定一个经过几道调整排除了非自由竞争因素以后的正常价值。换言之,对这类进口商品的估价是在销售价格之上增加非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交易时所获得的优惠或折扣值。 经海关验定后对正常价值增收关税。 海关并可以在此基础上确定该进口商与其主要外国供货商进行商品交易时的标准调整要素以便适用于对其它类似交易的估价。

海关税率

    进口关税的税率从免税至20%不等;但是大部分纳税商品的关税率都局限在0%-10%之间。 例如,农业生产用的种子和消费用的谷物都是免税的,飞机发动机则须交纳10%的关税;船只的关税率在10%-20%之间;工业用车辆的关税率为10%;大部分手工具为20%。

特别税率和关税联盟

    根据与拉美一体化联盟各国分别签订的贸易协定,墨西哥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商品提供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后,墨美加三国之间的商品流通将趋于自由化。(返回)

2、南非

    南非是“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成员国,其它成员国有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和斯威士兰。根据SACU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进出口免征关税,不受进口限制。南非同马拉维、津巴布韦、匈牙利、莫桑比克、波兰、土耳其等国之间签有双边长期贸易协定。南非是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其关税分为最惠国(MFN)税率和普通税率二类。

最惠国税

    适用于关贸总协定成员国。最惠国税率主要应用于关贸总协定签字国,但从其签字国进口的大多数商品实行最惠国税率,一些商品实行普通税率,普通税率主要应用于未署最惠国协议的国家的所有商品。当从一个国家进口商品而非原生产国时,关税率可以按原生产国进口南非的关税实施。目前,南非对140多个国家实行最惠国税率,对40多个国家实行普通税率。大部分关税为从价税,基数为FOB价,个别为从量税,如食品,饮料,石油,纺织品及一些其他产品就是根据其数量或重量征税。

    南非的税制极其复杂,不同类别的商品有不同税率。其关税主要包括商业税,海关税,进口附加税等。一般而言,奢侈品进口关税较高,而生活必需品的进口关税则较低。

    1995年5月,南非开始实施一项8年期关税调整计划,根据该计划,到2002年,南非纺织品和服装进口关税将从目前的90%逐步降低至40%,汽车进口关税从65%降到40%,零配件进口税从49%降到30%。

    大部分税率为10%-30%的从价税,税率很少超过40%,尽管有些税率也许会超过100%那主要是为了抵制不公平竞争。钟表的关税税率大多为10%,服装30%,玩具5%-60%,电吹风8%,收音机25%,电话机5%。除一般关税以外,部分进口还需缴纳“货物税”,比如某些种表产品(30%)及某些类别的服装(35%)。南非从1988年开始放松进口控制和许可,结果导致进口增加,引起其国内化工,包装,纸制品,电子机械,家具和纺织等行业和不满,为平息其怨气,保持进出口收支平衡,南非从1988年底开始对众多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率高达60%,例如:钟表(7.5%-40%),玩具(15%),某些纺织品(7.5%-40%),服装(7.5%-40%)。

    此外,南非还有反倾销案例对付外国低价倾销产品。目前,南非还对大部分产品和劳务征收13%的商业税,该税通常由零售商负责征收,然后代表最终用户上交,大多食品不征此税。(返回)

3、以色列

    为适应其国民经济发展,近年来以色列政府根据本国对外的发展及其所需货源的情况,每年9月1日对国内进口关税进行调整,降低其国内短缺产品及原材料关税税率。进口关税分以下几类。

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协定

    以色列在地理方位上距欧洲较近,从欧洲进口有运输方便、及时、适销对路等优势,并有着传统的贸易渠道。因此,以进口的大部分产品来源于欧洲国家。而且,1975年以与欧盟国家(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国家(EFTA)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以色列除对从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国家进口个别产品——农产品等征收关税外,对其它进口的大部分产品免征关税。

其他自由贸易协议国家

    以色列重视与其它国家发展自由贸易,1985年以与美国签订了贸易协议,此协议的一些规定则不同于与欧洲国家的规定,特别是对以色列纺织品出口到美国,不但免征所有的关税且不需配额。

    以色列从1997年开始,对自由贸易协定国——加拿大进口的农业、工业产品实行免税,1999年在纺织品木材方面实行减免税。自1997年8月1日起,对自由贸易协议国土耳其的纺织品、鞋类、铝制品等实行减免税。1998年,以与波兰、匈牙利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1999年,又与墨西哥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一般贸易国家

    1991年前,以色列所制定的关税除对国内市场短缺产品免税外,对从一般贸易国家进口的非奇缺产品的关税居高不下。1991年后,以政府为快速发展其国民经济,对进口关税采取每年调整一次的新举措。对确属本国所需产品实行大部分减免税,但仍对部分进口产品征高进口税。

(1)活牲畜、鱼肉蛋及制品

    自1995年至今,除对一些观赏性动物征收12%的关税外,其余商品均免税。活羊仍缴纳进口附加税,而且大多数活牲畜及家禽需进口许可证。活鱼大都免税。但干鱼或熏鱼等征税15%或20%,部分免税。鲜肉征收从量税。兔肉、熏制猪肉等按每吨417谢克尔征税,其余免征关税。带壳禽蛋免税。奶制品税率大都在2%或6%之间,但需缴纳进口附加税。炼乳税率仍为52%,无进口附加税。其他动物副产品(原料),包括人发、动物鬃毛、羽毛兽骨、珊瑚等大部分免税。

(2)果菜、食物

    干果、坚果税率为12%或25%,个别品种免税。蔬菜类部分品种税率为16%,很多品种免税。小麦、玉米种征收进口附加税,其余免征关税。小麦面粉、面筋及杂粮粉免税。罂粟籽从1994年关税税率28%降到25%。茶叶免税,一部分咖啡少量征税。

(3)动植物油脂、动植物

    此类品种多数为免税或低税率,其中鲸油税率为12%。

(4)配制食品、软饮料、酒类、烟草及制品

    鱼、肉类食品:鱼类税率一般为20%,但不低于每公斤0.42谢克尔,都需品质证书和进口许可证,不少品种还需缴纳进口附加税。虾蟹类税率为40%,并需进口许可证。糖类制品绝大多数免税、蜜饯类产品需征税10%-18%,将来可降低为10%-14%。杂类食品的税率为12%。对于医院、诊所所用的酒精等关税为45%。其他烈性酒关税为131%。烟草及其制品最高关税仍为240%。

(5)化工、医药

    由于以色列化工原料缺乏,为满足其化工业的发展需要,对大部分化工品采取免税,部分化工品的税率为12%。但以色列为了防止一些化工毒品进入本国境内,某些化工品的进口必须报以有关部门及警察局审批。

    药品一般不征收关税,但个别药品最高税率为30%。以对药品进口要求较严,所有进口药品必须符合英国标准或美国FDA标准或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以卫生部及药品部门检验(检验费1500谢克尔)合格后方能准入。以对医用一次性注射器、医用乳胶手套、医药原料、保健品等均征税率为12%,另加17%的增值税。手推轮椅无关税。牙科椅征税率为8%,另加17%的增值税。

(6)建筑材

    木材及初级木材,部分免税,个别木材税率1999年已降到12%。

(7)纺织

    丝织品、原料、纱线及织物全部免税。纯毛料、纱线免税。麻织品全部免税。服装进口关税预计到2000年可降到12%。鞋的进口关税已降到12%。玩具关税12%。针织品或钩针编织品税率调低为17%。帽子类:用于宗教目的的帽子征税率为10%,将来关税率为8%。除花园用大型伞征税10%外,晴雨伞、拐杖等全部免税。(返回)

4、韩国

关税制度

    韩国保留着三栏进口关税制度,即一般税率、临时税率和关贸总协定税率,也有分开的优惠关税税率,是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贸易协议建立的。关税税率使用秩序是优惠的、关贸总协定、临时的和一般关税税率。当货物有上述多种税率可以使用时,使用最低关税税率。

    海关关税具有弹性。允许调节到100%(除基本税率外)税率,主要是针对最近放宽的一些物品。对累计超过三年的调节关税税率。第六个月进行一次修改。最高为40%的紧急关税可以临时用于不鼓励的非必需品的进口,以帮助因进口波动引起困难的国内产业。

    韩国政府正在实施分阶段关税减免,从1988年的18%降至1993年7%,这成为他们努力减少贸易摩擦,控制经常项目帐户的平衡,提高韩国竞争力的一部分。作为新的关税减免计划的一部分,政府正在考虑废弃弹性关税制度。

    与外国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本货物和原材料的进口不付进口关税。以免除关税为基础进口这样的项目官方通常必须伴随着财政部有关外国投资项目的许可。另外,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的进口也经常可以免除关税。用于计划工业项目中的某些机械,材料和零部件要么可以免除关税入境或者可以减免关税。优惠关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员达成自由贸易协议。该协议对某些货物实行关税减让,包括农业项目,加工物品,化学品和矿物。

    附加税和非直接税:进口货物一般要付以C为基础的2.5%的防卫捐。依据吸引外国投资法,某些进口货物免除关税。其它相当法律可以免除防卫捐。在生产和市场营销的每个阶段增加的每个价值或价格都必须付10%的增值税。增值税是依据C加上海关关税确定的。免除增值税的项目包括未加工的粮食、书籍、报纸、杂志、用于科学研究、教育学院、文化组织的物品、临时进口、免除或减免关税税率的物品。对奢侈品征收特殊的营业税,包括珠宝、毛皮、高尔夫设备、付关税的消费品,如空调、冰箱、汽车、钢琴,政府希望控制的物品,包括汽油、咖啡和饮料。税收范围为15-100%,根据销售或进口的地点变化。

非关税管制

    进口货物要么列在自动批准单上,要么列在限制单上。但是韩国政府为了放宽进口正在努力逐步将限制单上的品物移到自动批准单上。现在要求进口商有得到贸易和工业部的进口许可,即进口许可证手续。向所有的进口都被放宽后,进口许可证手续就会被进口登记制度代替,即允许进口商在他们已经进口之后简单地登记货物。通过在至少一年或两年出口最少0.5百万美元价值的货物而维持注册贸易商身份的人,才能得到进口许可证。免受进口波动冲击的保护措施制度与以前的进口监督制度相比更易理解。并且有着较少的限制,该制度于1987年7月1日的贸易法实施。要求由5人组成的贸易委员会来评判外国产品的进口是否损害国内工业,如果存在损害,要求解除进口。

    进口支付和外汇管制:签订合同的进口货物的支付的商业期限是有规定的。考虑到流通货币的规定、处理方法、外汇操纵、非交易商品的支付、资本交易和转移等,财政部制订了有关政策。韩国银行作为政府的代理,实施了外汇市场中的上述功能和规定操纵的大部分。银行代表官方控制有关不可见的和某些资本交易的支付。在韩国的外国银行的外汇银行和支行办事处被授权从事商业国际银行的业务及从事所有的外汇分配业务,但特殊禁止的例外。

    样品和广告材料: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和样品可免除关税。外国商人可预先向韩国贸易租金公司的申请,得到允许免除关税入境,然而免税入境的商品和广告材料一般被入境港口和邮局的海关官员留作判断之用。 有价值样品以按正常确定的关税额进行抵押后可以临时免税进口。另外商人手提物品免除海关关税,如:个人计算机的条件是随商人要带出韩国。

    随着关税总水平的降低,各种减免税政策逐步减少或取消,但对自动化设备、存储有高科技软件的磁盘磁带等还是保留了免税政策。对用于高科技工业的机器和设备实行临时免税政策,对部分中小产业所需要的设备、机器和建筑材料实行分期付款制度。这些减免税政策措施,从1994后开始逐步减少或废止。

    1998年前,韩国每年降低高科技、船和飞机的使用等特殊行业的关税率,同时逐步废止这些行业的关税减免政策。为符合WTO的规定,韩国将改变原先对特殊行业实行减免的做法,代之以对一些特殊职能实行减免关税政策,如科研、自动化、环境污染、预防灾害等主要的材料和设备实行关税减免。

    加快通关速度,改革关税清算制度。1990年以前,进口商在缴付关税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完毕前,不允许货物进口。从1991年起,进口商在缴付关税后,即可得到进口许可,在货物进口以后海关再复核关税缴付情况。

    随着经济的增长进口量的增加,韩国已变成世界上一个主要的贸易国。自1992年起,韩国已成为应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款和关贸总协定第11款的国家之一,主要市场已经开放,几乎全部商品都可自由进出口。关税调整作为唯一正常贸易措施,其其地位将变得更加重要。今后韩国经济将继续外向型增长策略,追求经济自由化、开放化、国际化。

    为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建立有相当优势的经济基础,韩国关税政策重点将放到工业保护和财政收入方面。工业保护的手段,将符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协约规定。继续降低关税税率达到国家的关税水平。适当调整关税税率,增加农产品进口的自由度。

    加强弹性关税制度,改变经济环境。韩国将充分运用符合WTO保护条款的紧急关税和符合有关国际协约的关税手段,使用国际协定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防止不正当贸易的增长。运用关税配额制度,稳定物价水平。

    韩国财政经济院海关关税局由关税制度课、产业关税课、海关协力课组成。主要负责:①关税政策的计划协调;②起草和解释有关关税法律、法规;③提出关税税率调整方案;④多边和双边谈判;⑤国际海关协定的实施及运用。

    (1)“海关法”韩国在外贸方面有三个重要法律:“海关法”、“外汇管理法”和“外贸法”其中“海运法”于1949年11月23日颁布,是海关管理的基本法律。“海关法”由11章243条组成、包括总则、估价和税收、运输设备、保税区、海关运输、海关清算、海关当局、弄事规定、调查与处理等内容。海关关税税率作为“海关法”的附件。

    (2)“海关退税特别法”为鼓励出口、简化通关手续,韩国对部分 生产出口商品用的原材料实行退税制度。“海关退税特别法”颁布实施于1975年7月1日。

    (3)“海关社法”韩国有关海关经纪人的规定原设于“海关法”中,1996年7 月1日起,将有关内容人“海关法”中分离出来,颁布实施了“海关社法”。

    (4)其他相关法律:有关进口商品关税减免的有“沽免关税规定法”和“外资导向法”还有“自由出口区设施法”、“检疫法”、“食品卫生保健法”、“医药法”、“高压气体管理法”、“农产品检验法”、“产品检验法”等等。(返回)


<1、2> 下一页



Copyright @ 2005-2008 国际商务专家网/信用证网/广州燕元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0-87539116;传真:020-85201619;电邮:gjsw001@163.com
网络实名:信用证 粤ICP备06012593号